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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个税政策精解与重难点解析

2018年10月13日 不详 邦媛网络 字体:

 一、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1. 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合同中的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配至单项履约义务
  5. 在企业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税务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收入确认时点之税会差异
  会计: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则以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的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较大。

  四、会计两分法与税务一分法的差异案例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五、政策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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